劳动者弃保{后遇工?伤},企业该赔吗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维持了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该案核心聚焦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遭遇工伤,企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企业仍需足额支付工伤相关待遇。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此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均作出了一致裁判,明确“自愿弃保”不能成为企业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用工敲响警钟。
劳动者签弃保承诺后遇工伤
2021年7月,颜某入职湖南某文化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颜某入职后认真履职,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等待正式转正。
然而,2021年10月颜某转正的当天,公司人员向他出示了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要求其签字确认。经颜某询问得知,由于他此前已由原工作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该文化公司便提出让颜某自愿放弃在本公司参保。
公司给出的方案是,不再为颜某缴纳社保,转而每月向其支付200元现金补助,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这份承诺书明确载明:“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本人也不会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考虑到自己已有社保,且每月能多领取200元,颜某最终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2022年8月3日,颜某在仓库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意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颜某右桡骨远端及右髋臼骨折,共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他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该局依法调查核实,认定其此次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属于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虽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为颜某投保了多项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明确拒绝承担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出院后未获得商业保险的足额赔付,且身体伤残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颜某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鉴定报告,再次与该文化公司协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事宜,却仍被公司拒绝。协商无果后,颜某于2022年底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颜某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合法有效,该文化公司未为颜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其以颜某签署弃保承诺书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颜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6万余元,同时驳回了该公司提出的“要求颜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2600元社保补贴”的反请求。
该文化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颜某系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已支付社保补贴,不应再承担巨额工伤赔偿,遂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颜某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企业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雨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重点围绕“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企业未缴纳社保是否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社保补贴是否应予以返还”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某文化公司辩称,颜某入职时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按约定每月支付社保补贴,双方就社保缴纳事宜已达成合意,该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因未缴纳社保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颜某自行承担,公司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颜某领取的2600元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被告颜某则辩称,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雨花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的伤情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载明的用人单位为原告,且经鉴定为9级伤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颜某签订的《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依法无效,故原告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因颜某承诺放弃社保无效,故该公司向颜某支付社保补贴200元/月,共计2600元应予以返还,并且不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结合被告的受伤等实际情况,该公司应向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检查费,合计135933元,与2600元进行扣减后,最终判决公司向颜某支付抵扣社保补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93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文化公司仍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用工参保法律底线不能突破
记者梳理发现,长沙市雨花区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审理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后企业拒赔”类劳动纠纷案,尽管案件细节、涉案人员身份存在差异,但法院的裁判思路高度统一,均明确“自愿弃保承诺书”无效,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参保的法律底线。
湖北潜江亦有同类案例。2022年6月雷某入职当地某科技公司时,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未为其参保,仅每月发放800元五险补助。2023年,雷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家属向公司主张工亡待遇遭拒,公司以雷某自愿弃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诉至法院。潜江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双方意愿免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未为雷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再次印证了弃保协议无法免除企业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当前劳动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个认知误区,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相关协议,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或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参保权益。”上述办案法官说。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上述办案法官指出,“这种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