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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罡通讯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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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今|{年高考时}间定了!

炖大鹅
炖大鹅 驱动之家 | 2026-05-14 00:45:13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消息,广西今年高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广西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公布,全文如下:

为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广西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25〕214号执行。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报名站,报名站的设立、变更、取消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开展。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并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报名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情况,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二、考生档案

2.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对应部分内容一致。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汇总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纸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在此期间考生需妥善保管纸质档案,不得私自拆封。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6.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打印一份与考生自带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作为考生个人档案。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考生体检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5〕9号)要求严格执行。

10.高校应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体检要求,高校体检要求不得笼统使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之类的表述;对于不予录取的情况或受限专业必须明确提出,且不能超过体检指导意见范围。如未明确提出,则视为高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超出体检指导意见的条款要有依据,且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对于专业培养中不宜报考的情形,要说明原因并提醒考生谨慎报考,但不能做出限制报考的要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生、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

11.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信息。如有生理缺陷或疾病,应了解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等。

五、考试和评卷

12.2026年,我区高考继续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门任选一门)3门,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等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3.我区高考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命题,按教育部规定时间组织考试。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区自主命题,每门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与全国统考科目的考试同期安排,如全国统考科目有调整,选择性考试科目的考试安排相应调整。

14.全区艺术统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其他外语语种口试)、高等职业教育考试(以下简称职教高考)等科目试题,由我区自主命题。命题依据为我区公布的相应科目考试大纲与说明。

15.其他自主招生由招生院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联合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录取,各有关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6.全国统考、选择性考试、全区艺术统考、外语口试、职教高考及其他自主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强化试题试卷全流程管理,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18.各地要针对考试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灾害事故等,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模拟演练,提前防范化解考试中的各类风险。高考及招生录取期间,各地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协调处置各类涉考涉招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及时请示汇报。

19.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0.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口试成绩以等级制呈现,不计入高考总分。高校招生专业对外语口试成绩有要求的,使用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口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21.我区高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22.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当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由设区市一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要求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23.全国统考、选择性考试和职教高考科目答卷的评卷及统分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制定网上评卷工作实施方案,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具体要求另文部署),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24.职教高考和高考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自治区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其中高考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别划定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层次、高职高专层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作为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和部分高校招生录取时的参考分数线。

25.职教高考成绩于4月上旬、高考成绩于6月下旬在网上发布,由考生自行网上查询。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领取结果。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复核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等,不复核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等。

六、招生章程

26.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区属院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7.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8.招生章程中关于涉外办学有关内容。只能对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说明,其他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校与境外高校自行签订培养合作协议的涉外办学内容(包括双学位、交换生、出境交流、专升本衔接培养、研究生衔接培养等),不得写入招生章程,不得单独设置方向。

29.关于高校专项计划。自2026年起,高校专项计划不提前报名、不发布简章,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方式跟普通类基本一致,但高校可提出分数线要求。有关高校要在章程中明确表述“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如确需另提成绩要求的,可表述为“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一定分数,具体要求以所在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信息为准”。

30.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但不宜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31.关于招生代码。鉴于教育部明确了高校10位院校标识码,招生章程中不得出现5位招生代码。确需说明的,应列出教育部明确的院校标识码。

32.招生章程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除经批准的长学制专业外,不得出现关于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内容,如免试推荐研究生比例、本硕博连读或贯通、本研贯通等违规承诺录取相关或相似表述。

(2)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确有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需要的,可在章程中简要说明原因并提醒考生谨慎报考,但不能做出限制报考的要求。

(3)除公安、军队等特殊院校(专业)有明确招生工作规定外,不得对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不得对应往届生区别对待。

(4)除国家规定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要求考生成绩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等分数线要求,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5)不得在招生章程中出现调整科类计划的表述,应严格执行各省具体工作安排。

(6)不得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名称,不提“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统称“双一流”建设高校。

33.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4.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35.院校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

七、批次与志愿

36.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共设5个批次,每个批次下设置若干小批次,每个小批次下设置若干“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方可填报相关志愿。职教高考的批次与志愿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1号)执行。

37.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38.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八、计划管理

39.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0.高校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聚焦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行业需求,结合自身定位、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建立完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着力提高人才培养适配程度。高校编制的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41.高校要优化招生工作方案,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严控大类招生的数量和规模。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进一步优化专业组设置,将关联度高、培养要求相近的专业编入同一专业组,合理控制同一专业组的专业数量,提升考生专业志愿满足率。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42.定向计划。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43.预留计划。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44.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开始填报志愿前予以公布。公布的计划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45.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或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46.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在征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同意后,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九、录取

47.组织主体。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48.操作方法。我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49.录取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

50.工作机制。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相关解释工作,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1.投档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投档规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单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按比例计算,凡投档数不是整数的,往上取整(即按比例计算,无论该校尾数是0.1还是0.9都按“1”取)。

52.投档规则。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以分批次、分院校专业组、分首选科目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投档基准分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普通类考生以高考总分(考生总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作为投档基准分,艺术类(使用艺术校考成绩或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的除外)和体育类考生以综合分作为投档基准分。

(1)单志愿投档规则

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进行投档,将符合高校条件的考生按照与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投档。投档基准分相同、高校志愿相同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高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2)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根据考生投档基准分、志愿顺序和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线上生源数和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给高校。

普通类考生位次排序:普通类考生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按照投档基准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投档基准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决定。

艺术类考生位次排序:艺术类考生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按音乐类(音乐表演)、音乐类(音乐教育)、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9个类别分别计算综合分,报考多个专业类别方向的考生将有多个综合分。对高考总分和艺术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分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高考总分×50%+艺术统考成绩×(750/300)×5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艺术统考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艺术统考成绩×750/3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高考总分占50%,换算后的艺术统考成绩占50%,即高考总分×50%+换算后的艺术统考成绩×50%,综合分四舍五入取整)。综合分相同时,首先比较考生高考总分,再按普通类考生位次排序规则依次比较,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体育类考生位次排序:体育类考生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计算综合分。对高考总分和体育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高考总分×70%+体育统考成绩×(750/100)×30%(综合分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体育统考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750分的成绩,即体育统考成绩×750/100;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高考总分占70%,换算后的体育统考成绩占30%,即高考总分×70%+换算后的体育统考成绩×30%,综合分四舍五入取整)。综合分相同时,首先比较考生高考总分,再按普通类考生位次排序规则依次比较,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职教高考投档规则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1号)执行。

53.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4.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55.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同年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报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56.政策性照顾项目

(1)加分政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3号)和《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0〕1号)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单志愿投档且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7.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58.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区招生,考生符合教育部和招生学校规定有关定向生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原则上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9.少数民族预科班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①应届高中毕业生;②农村户口;③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含征集志愿,下同)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

60.民族班

(1)招收对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并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相应各有关高校普通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4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民族班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执行相同培养形式。

61.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一份直接提供给拟录高校,一份同时提供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另一份存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

保送生资格、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2.职教高考招生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的决策部署,2026年有序开展我区职教高考工作,具体为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单独招收高中阶段学历毕业生及社会人员(包含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统一考试。职教高考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全区统一命题、考试。考生必须参加我区2026年职教高考报名(与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同时报名),并参加职教高考统一考试,考生须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的“职教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相应招生形式的志愿,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一经录取,不能退档换录,不再参加后续其他批次以及统考录取。

6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4.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职教高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核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制作录取名册,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规范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不得制作和宣传各种形式夸张、铺张浪费的“花样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65.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66.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起20日内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十、信息安全和信息公开

67.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68.要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69.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等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0.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保障考生自主填报权利,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71.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的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职教高考免试、加分考生名单及其条件情况、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72.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所在中学(或单位)和班级、享受照顾政策类别、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3.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5.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各地不得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等内容,不得在网上发布或在校园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止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考试招生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组织选择性考试科目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我区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外语口试等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内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7.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78.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教育考试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11)强化招生录取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健全校内招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多部门参与、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含外派招生宣传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12)加强与中学的育人衔接,帮助学生加强对学科专业、科技前沿的认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9.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纪律,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严禁以“预科班”“跟读”等名义提前招揽生源。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8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1.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外语口试、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职教高考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8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84.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招生的院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85.我区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7.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88.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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